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16日,原告上海白银有色金属经营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所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我沪西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我沪西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对判令第四被告---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的124.215吨阴极铜(价值2275845元)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的受理日期为2003年10月20日,诉讼机构的名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向我沪西分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是2003年10月29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方介绍
    (1)原告:上海白银有色金属经营部
    地址:中山北路255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林
    (2)被告:车延辉(第一被告)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115栋1单元1号
    (3)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西分公司(第二被告)
    地址:曹杨路2021号
    负责人:石士诚
    (4)被告: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被告)
    地址:浦电路500号8楼
    法定代表人:姜洋
    (5)被告: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先烈中路65号东山广场东楼11楼
    法定代表人:彭弘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01年12月,白银铜花实业公司委托本案原告上海白银有色金属经营部(上海期交所会员单位、白银铜花实业公司关联企业)对其购入的阴极铜124.215吨生成五份标准仓单并由其期货交易负责人将前述五份标准仓单转让给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我沪西分公司与上海期交所对该交易行为做了鉴证,现白银铜花实业公司期货交易业务负责人已涉案在逃,原告上海白银有色金属经营部以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将该笔交易款项(价值2275845元)返还为由,将前述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本案第四被告---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其124.215吨阴极铜、我沪西分公司与前述第一、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上海白银有色经营部要求我沪西分公司与前述第一、第三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判令第四被告返还原告的124.215吨阴极铜(价值2275845元)承担连带责任,并与前述第一、第三、第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正处在调查举证阶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依法应诉,努力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本案尚未判决,其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做出准确预计。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