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锅炉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无偿划转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日前,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东方锅炉厂的通知,东方锅炉厂于2005年12月22日与东方电气签订了《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
    控股股东东方锅炉厂持有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系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东方锅炉厂与东方电气签订的《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东方锅炉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法人股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持有。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东方电气将持有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法人股,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锅炉厂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方电气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东方电气、东方锅炉厂已于本公告日同时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收购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及《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本次国有法人股划转事宜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并有待东方电气就本次股权划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收购报告书未被提出异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东方电气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