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3 号”《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 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公司作为“三线企业” ,按照该《通知》的有关规定, 享受“十五”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以2000年度本公司应缴增值税为基数,实行增值税超基数按100% 比例返还政 策。本公司自营、委托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 不适用于增值税超基数返还 的政策。
    ㈡按照该政策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本企业的调迁改造,不得挪做他用,也不 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据相关财政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由相关财政、国税局根据退 税基数、按照“先征后返”原则执行。
    由于本公司2001年度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2001年度没有按 该政策执行的返还款项。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