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公司本部举行(现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298827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435%(其中流通股股东2人,股份总数1235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非流通股东1人,股份29881524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0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太顺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事项:
    ㈠通过补选公司两名董事的议案:
    张晓仑:赞成29882759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徐鹏:赞成29882759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表示赞成。
    ㈡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29882759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表示赞成。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启军、梁光超到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提案和通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主持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