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5月22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东方电气”,持有本公司74.44%股份)《关于2006年6月2日临时股东大会增加相关议案的提案》。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出具了《过户登记确认书》,明确原控股股东持有的29881.5244万股国有股已过户至东方电气证券帐户内,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已完成,公司章程应作相应修改,并提交拟于2006年6月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增加第三款: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股权划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全面要约,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过户登记确认书》,于2006年5月17日将东方锅炉厂持有的298,815,244股国有股过户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4%。
    公司定于2006年6月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及原定的其他议题不变。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