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本年 度季报、中报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 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三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是时,可要求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 员应参加会议。
    第八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 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实行 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必须 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后在会议纪要或 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 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 董秘,由公司董秘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 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