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评报字〖2003〗第8号
    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次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一、评估目的:为满足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需要,而对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确定该部分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次资产置换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以及行业公认的贡献性、预期性等经济原则。
    五、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
    六、评估结论:
    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账面净值157,367,493.92元,负债总额74,324,019.79元,净资产83,043,474.13元。
    调整后资产账面净值157,367,493.92元,负债总额74,324,019.79元,净资产83,043,474.13元。
    评估后资产评估值为177,914,430.67元,负债评估值为74,317,326.79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03,597,103.88元。
    评估后净资产比调整后账面净资产增加了20,553,629.75元,增值率为24.75%。
    七、评估报告有效期: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八、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注:1、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使用范围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相同。
    2、评估报告使用者应特别注意本报告中"十、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青天评报字〖2003〗第7号
    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次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尤其请关注本报告书对特别事项说明等内容。
    一、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满足委托方———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热轧带钢厂现有的资产及其持有的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股权置换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部分应收账款及其持有的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股权的需要,对其申报的热轧带钢厂500mm热轧带钢生产线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提供上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热轧带轧钢厂现有的500mm热轧带钢生产线所涉及的部分资产。
    三、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以及行业公认的贡献性、预期性等经济原则。
    五、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本次申报的500mm热轧带钢生产线(车间)调整后账面净值为96,603,112.32元,评估后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5,984,803.00元。
    评估后资产价值较调整后账面价值增加9,381,690.68元,增值率为9.71%。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简表
单位金额: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价值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房屋建筑物类 4324.67 3445.97 4324.67 3445.97 设备类 14564.41 6214.34 14564.41 6214.34 合计 18889.08 9660.31 18889.08 9660.31 项目名称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原值 净值 房屋建筑物类 4651.64 3702.31 256.34 7.44 设备类 14380.36 6896.17 681.83 10.97 合计 19032.00 10598.48 938.17 9.71
    本次评估所涉及资产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本次未列入置换范围,资产置换实现后租赁给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土地的租赁价格由山东颐通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土地证号为莱芜市国用(1998)字第0134号,土地登记面积为447587.69平方米,相关土地的评估面积为27718.5平方米,年租金评估价格为190,998.00元。详见山东颐通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鲁颐通评报字〖2003〗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
    七、评估报告有效期: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八、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注:本"摘要"内容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使用范围与资产评估报告书相同。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