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30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股权593057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88%。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董事长莫森主持会议。
    会议经审议和记名投票,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5930571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选举胡积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5930571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选举马朝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47087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24.8015%;弃权1831561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30.8834%;反对2628138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44.3151%),此项议案未通过;
    四、决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积健的年津贴额为3万元(同意5930571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五、决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马朝松的年津贴额为3万元(同意14708712'$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24.8015%;弃权1831561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30.8834%;反对2628138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44.3151%),此项议案未通过。
    以上议案相关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李庆新律师出席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调查材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副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6月28日第四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于2002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9人,代表股数59305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8%;上述股东均为截止2002年7月18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逐项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普通决议事项,独立董事胡积健及津贴额获有效表决权通过,马朝松未获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是临时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均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庆新    20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