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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01-12-08 打印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我们接受委托,作为贵公 司的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是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有关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根据我们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我们依赖于政府有关部 门、贵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我们仅就本次转让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贵公司已保证向我们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陈述的相关 事实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 未经我们许可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材料之一,并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我们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依据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经合理审查,我们认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市荣安鑫融科技有 限公司、泰安市时代兴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莱 芜市公证处对协议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等进行公证, 其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 有效的,其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依法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00 万 元;德州市荣安鑫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 万 元;泰安市时代兴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1日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00万元。经核查, 前述各股权受让方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累计对外投资额均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2001年11月12日德州市荣安鑫融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时代兴华技术发展 有限公司分别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受让莱芜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所依法持有的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2%和4.66%股权, 成为鲁 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和第四大股东,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鲁银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由此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38%。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英新

    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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