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的资产置换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截止2003年11月28日,有关股权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完成工商变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本公司此次资产置换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经本公司与莱钢集团双方确认,除置入资产中的房产证尚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外,有关资产置换各项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完成。
    一、本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修改已经于2003年6月30日经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详见2003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于10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
    二、本公司为置出资产(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提供的借款担保,莱钢集团已经作出书面承诺,资产置换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转由莱钢集团承担,借款银行亦作出书面确认。同时莱钢集团亦作出书面承诺,承担与本公司所进行的资产置换而置入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三、本公司置出资产中的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已经于2003年11月28日完成股权过户,并已作工商变更。置出的债权资产已经办理交割,并已通知了相关债务人。
    四、本公司置入资产中的粉末冶金公司股权,已经于2003年11月24日完成股权过户,并已作工商变更登记。置入的热轧带钢生产线,公司于2003年11月24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工商局注册成立“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带钢分公司”,从事热轧带钢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本次置入的热轧带钢生产线所用土地,为本公司租用莱钢集团土地,本公司已经与莱钢集团签订租赁协议。
    六、齐鲁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关于资产置换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置换除房屋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外,其他已经实施完成,置换结果合法有效。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置换行为无效的法律障碍。
    七、备查文件:
    1、齐鲁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资产置换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2、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带钢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变更情况查询表
    4、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