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9日,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7月7日受理了莱芜市城市信用社提起诉讼的借款担保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并将于2003年8月14日开庭审理。
    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7月19日、2001年5月12日(2002年11月13日办理展期手续)从莱芜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总计600万元,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在公司2002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笔贷款已于2003年6月14日到期,因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该项贷款。莱芜市城市信用社为此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全部借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10万元。
    根据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莱中民初字第162号),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
    1、冻结本公司在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的4700万元股权,未经批准,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该股权,该公司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和红利;
    2、冻结本公司在青岛泰富磨具有限公司的437.5万元股权,未经批准,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该股权,该公司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和红利;
    目前公司正准备积极应诉,并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