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对我公司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中出具的《监管关注函》的要求,现将《有关债务处置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有关内容及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2001年5月30日,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宁馨儿″)、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艾史迪″)和四砂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在济南签署了《有关债务处置的合同书》,鉴于三方就1674.44万元(实际应为1675.44万元)的债务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三方同意:
    1、债务的最后确认,有待于独立的、国内著名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的结果;
    2、三方同意在上述规定的审计的基础上再对合同所称债务进行最后确认;
    3、丙方保证,在合同书所称债务未得到最后确认前以及未经合同规定的审计的情况下,不以法律手段和其他方式向甲方或乙方主张债权和追偿合同所述1674.44万元的债务;
    4、甲方和乙方保证,对合同所述的独立的会计师审计后确认的依法应由甲方或乙方承担清偿责任的有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三方约定,凡因履行合同书所发生的或与合同书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之日起90日内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合同书签定的背景
    1、宁馨儿承债式收购李协平先生持有的艾史迪82%的股权,从而间接控股四砂股份。
    1999年12月20日,宁馨儿与李协平先生签署合同,通过协议承债式有偿受让了李协平先生持有的艾史迪82%的股权,股权转让金额共计12136万元,其中包括艾史迪对四砂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共计7655.7万元。
    1999年12月28日,宁馨儿、艾史迪和四砂股份签署《协议书》,由宁馨儿代艾史迪偿还其欠四砂股份的7655.7万元的欠款,并约定了还款时间。
    但因种种原因,宁馨儿代艾史迪只偿还了部分欠款,本《协议书》未能按时、完整的履行。
    2、重新签署《协议书》,确定双方债务。
    2000年6月25日,宁馨儿、艾史迪和四砂股份《协议书》,约定:
    1)截止到2000年6月24日,艾史迪对四砂股份的债务总额为4484.7万元;
    2)三方同意,艾史迪作为债务人对四砂股份所应付的依据协议书确定的债务转移给宁馨儿,由宁馨儿作为债务人向四砂股份偿付;
    3)三方确定了还款时间表及还款方式。
    依据该协议书,截止到2001年5月30日,宁馨儿代艾史迪还款2809.26万元,尚欠四砂股份1675.44万元。
    3、签署《有关债务处置的合同书》,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办法。
    2001年5月30日,因宁馨儿、艾史迪对上述四砂股份认定的1675.44万元的欠款存在争议,三方就此问题在济南签署了《有关债务处置的合同书》,该合同书已经四砂股份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目前,原大股东的该项欠款尚未解决。
    三、有关解决措施
    公司收到济南证管办的《监管关注函》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问题,现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1、责成公司财务部门认真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帐目,明确所有与艾史迪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应收款项,与宁馨儿或艾史迪取得联系并认真核对双方帐目;
    2、公司将依据20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各方签署的″协议书″,与宁馨儿协商解决上述欠款问题;
    3、恳请两大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和淄博市国资局)协助解决上述欠款问题。
    特此公告。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