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砂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日在公司总部召 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37,564,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 01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功臣 先生主持。经与会股东审议,采取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王绍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邵乐天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137,564,2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企业发展及工作需要,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国家有关 规定,现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路,邮 政编码:255086”;
    2、 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3、 第三十五条(六)款(3)修改为:“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报”;
    4、 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三十日以内编制季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5、 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季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6、 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公司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中,选定两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授权董事会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签署有关 协议”;
    7、 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三次”。
    8、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 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三次”。
    表决结果:137,564,2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37,564,2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律师、宋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