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我公司对应收大股东及关联方款项进行了自查,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到目前,公司第二大股东淄博市国资局尚欠我公司款项3885.65万元。因我 公司是在原中国第四砂轮厂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自1992 年进行股份 制规范化改造到1997年底,我公司为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亏损,和股份公司上市以 前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垫付了上述费用, 从而形成了淄博市国资局的欠款事 项。
    根据2001年6月12日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淄博市国资局和四砂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债务处置的合同书》, 淄博市国资局承诺以生产性优良资产 或现金两年内偿还上述欠款。目前,该欠款尚未偿还。 公司就此问题已向淄博市政 府进行了汇报,淄博市有关部门将尽快拿出整体解决方案予以解决。
    特此公告。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