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就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所持有的四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砂股份)法人股股权转让给山东省高新技 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和山东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置业)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高新投于2001年5月份进行接触,并于2001年6月12 日与高新投和 鲁信置业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即日生效。
    二、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此次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四砂股份法人股6975万股,以 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高新投6027.9112万股法人股,全部对价为12300万元人民币,转 让价款中包括现金11000万元人民币,及承接债务13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鲁信置业 947.0888万股法人股,全部对价为1900万元人民币。
    关于高新投为本公司承担欠淄博国资局1300万元债务问题, 本公司一直认为对 于这笔债务的认定应进行专项审计,但高新投同意承担有助于消除矛盾,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
    三、本公司与高新投于2001年6月27 日签定了《股份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合同》 (以下简称补充合同),鉴于本公司持有的四砂股份有4650 万股质押给海通证券有 限公司,2325万股质押给宁夏银川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为谨慎、稳妥地进行股权转让, 补充合同中约定,高新投受让四砂股份6027.9112万股法人股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受 让3702.9112万股,第二次受让2325万股。其他程序仍然按照与有关各方签署之相关 合同的约定办理。关于解除质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在补充合同中进行了具体的约 定,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将该补充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了公告(见2001年 7月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四砂股份法人股。
    四、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 本公司和关联法人以及本 公司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除本公司监事闫娟曾购买100 股四砂 股份流通股外,无买卖四砂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本公司和关联法人以及本公 司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四砂股份的流通股票。
    五、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将4650 万股法人股质押给海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将2325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宁夏银川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目前上述质权人已同意 解除质押,并已做出承诺,有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除此之外, 不存在与其他人签 署的正在生效的禁止或限制本公司持有的四砂股份法人股股份转让或持股单位变更 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六、结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判决、 裁决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 制本公司持有的四砂股份法人股转让或持股单位变更的事实。
    七、本公司与高新投和鲁信置业无任何关联关系。
    本公司曾于1998年底做出过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四砂股份法人股的承诺, 但鉴 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为四砂股份今后的发展,本公司做出了本次转让的决定。
    八、备查文件股份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合同,资金监管合同。
    特此公告。
    
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