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辽艾史迪与高新投和鲁信置业于2001年6月12 日签定了股 权转让合同书,此事已于2001年6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 行了披露。高新投已将首批转让款项500万元汇入了监管帐户。 此后通辽艾史迪又 与高新投于2001年6月2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以下称补充合同),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由于通辽艾史迪已将所持有的四砂股份的股份设置了质押(对海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质押4650万股,对宁夏银川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质押2325万股),为使各方谨 慎、稳妥的进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对转让与过户、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相关安排作 出了新的规定。
    一、转让与过户
    1、本合同所称转让之股份指通辽艾史迪合法持有的四砂股份6975 万股法人股 股份,占四砂股份股本总额的34.48%。
    2、本合同所称转让,指通辽艾史迪将其持有的四砂股份的6975 万股法人股转 让给本合同高新投及鲁信置业。本合同项下所称转让包括二次转让。
    3、第一次转让:通辽艾史迪转让4650万股。其中, 通辽艾史迪将其持有的四 砂股份的3702.9112万股法人股有偿转让给高新投; 依据通辽艾史迪与鲁信置业签 署的《股份转让合同书》,通过艾史通将其持有的四砂股份的947.0888万股法人股 有偿转让给鲁信置业。
    4、第二次转让:通辽艾史迪将其持有的四砂股份的2325 万股法人股有偿转让 给高新投。
    5、 第一次过户:在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辽艾史迪持有的四砂股份的股 份4650万股解除质押当日,由通辽艾史迪和高新投共同申请将3702.9112 万股过户 至高新投名下,通辽艾史迪与鲁信置业共同申请将947.0888万股过户至鲁信置业名 下。
    6、第二次过户:在通辽艾史迪持有的四砂股份的4650 万股过户至高新投和鲁 信置业名下,并且取得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证明文件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高新投解除对通辽艾史迪持有的四砂股份2325万股股份的质押, 并 在解除质押的当日,通辽艾史迪与高新投申请将2325万股过户至高新投。
    二、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补充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迟2日内,高新投和鲁信置业应按照已签署的《有 关股份转让价款监管的合同书》和甲高新投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监管 资金处置的合同书》的规定向中国光大银行济南黑虎泉路支行(下称光大银行)监 管帐户和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监管帐户内汇入12700 万元股份转让价款, 即光大银行7500万元,海通帐户5200万元。分别由光大银行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依 据有关监管合同进行监管。(另外高新投向通辽艾史迪预付2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用于通辽艾史迪办理过户费用)。
    2、自通辽艾史迪持有的四砂股份4650万股过户至高新投和鲁信置业名下, 并 取得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证明文件之日起,通辽艾史迪有权 根据前述两份监管协议的规定从监管帐户内将8600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划往通辽艾 史迪或通辽艾史迪指定的任何帐户,且高新投同意通辽艾史迪依据此规定划款。该 8600万元划款分配如下:海通监管帐户5200万元,光大银行监管帐户3400万元。
    3、自通辽艾史迪将其持有的四砂股份的2325 万股法人股过户至高新投名下, 并且取得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证明文件之日起,通辽艾史迪 有权根据前述两份《监管合同书》从光大银行监管帐户内将剩余的4100万元股份转 让价款划往通辽艾史迪或通辽艾史迪指定的任何帐户,且高新投同意通辽艾史迪依 据此规定划款。
    4、在本合同第2条、3条规定的条件满足之前, 除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有关监管资金处置的合同书》的规定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处置海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督的5200万元外,通辽艾史迪无权对在监管帐户内的全部股份转让对价 款实施任何划款行动。
    5、海通证券对其监管帐户上5200 万元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为股份转让价款到 过该监管帐户之日起至高新投第一次4650股股份过户手续完备之日或者高新投签署 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所称股份转让之日。
    三、相关安排
    1、本合同所称监管资金到达监管帐户之日起至迟2日内,通辽艾史迪、高新投 应当共同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2、办理第一次股份过户手续,应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事宜;
    1)办理2325万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2)办理2325万股股份质押给高新投的登记手续;
    3)办理465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4)办理将3702.9112万股过户至高新投名下的登记手续;
    5)办理将947.0888万股过户至鲁信置业名下的登记手续;
    6)取得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4650万股股份过户证明文件。
    3、办理第二次股份过户手续,应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事宜;
    1)办理2325万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2)办理2325万股股份过户至高新投名下的登记手续;
    3)取得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2325万股股份过户证明文件。
    4、通辽艾史迪未能将通辽艾史迪持有的四砂股份的4650 万股法人股过户至高 新投,在获得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不批准过户的证明文件后,高新投有权从 监管帐户内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包括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处置的5200万元) 划回高新投帐户,高新投承继的通辽艾史迪对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欠款1300万 元仍然由通辽艾史迪承担还款责任。
    5、由于高新投将5200 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交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并 赋予特别处置权,如果在通辽艾史迪转让给高新投和鲁信置业共计4650万股未获准 过户至高新投和鲁信置业,而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特别处置权将5200万元进 行处置的情形下,通辽艾史迪必须在通辽艾史迪转让给高新投和鲁信置业共计4650 万股未获准过户之日起30日内向高新投清偿5200万元,如果到期通辽艾史迪未予足 额清偿,通辽艾史迪已经质押给高新投的2325万股折抵4278万元对高新投承担部分 清偿责任,其余922万元通辽艾史迪以现金的方式对高新投承担清偿责任。 通辽艾 史迪并应承担自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5200万元至通辽艾史迪实际偿付高新投 5200万元期间的利息(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通辽艾史迪如期清偿5200万 元,则高新投应于清偿当日无条件的解除对通辽艾史迪2325万股的质押。
    6 、 本合同所称第一次转让完成并取得股份过户证明文件之日, 高新投解除 2325万股股份的质押,并于当日与通辽艾史迪依本合同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7、高新投应于办理4650万股股份过户之前一日,向通辽艾史迪预付200万元用 于股份过户之费用。该200万元应计入股份转让价款, 在股份过户手续完备之后通 辽艾史迪划款时予以扣除。
    8、本合同签署后, 高新投向监管帐户汇入股份转让价款时应当同时将本合同 规定的划款条件通知监管人。
    补充合同中对转让方、受让方及转让价格没有变化。补充合同中已有规定的, 以补充合同为准,原股份转让合同书规定与补充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 准。
    截止到2001年7月3日,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银川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已 分别出函同意解除通辽艾史迪持有的4650万股法人股和2325万股法人股股票的质押, 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本次股权转让,并将进程及时公告。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