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辽艾史迪”)处获悉,通辽艾史迪已将持有本公司6975 万股股份(占本公 司总股份的34.48%), 分别有偿转让给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鲁信置 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主要从事对外投资及资 本运营、投资管理及咨询,上市公司策划等业务。 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0万元 , 主要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 其中转让给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 6027.9112万股法人股,全部对价为12300万元人民币,转让价款中包括现金11000 万 元人民币,及承接债务1300万元人民币,在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山东省 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应将500万元人民币作为首期款汇入双方确定的监管帐户,在发布 股权转让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应将10500 万元人民币汇入 双方确定的监管帐户,并按照双方签属的《有关股份转让价款监管的合同书》执行; 转让给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947.0888万股法人股,全部对价为1900万元人民币,在 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应将1900万元人民币汇入 双方确定的监管帐户,并按照双方签属的《有关股份转让价款监管的合同书》执行。
    在受让方按照《有关股份转让价款监管的合同书》的规定向监管帐户内足额汇 入应支付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通辽艾史迪应就本合同转让之股份以及向第三方 转让之股份一并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的全部申请材料。本次 股份转让的税费由通辽艾史迪支付。本次转让的两家受让方没有关联关系。
    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为:通辽艾史迪对所持有的股份设置的质押已经解除, 上 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已经出具解除质押的证明;通辽艾史迪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6975万股一次性全部实施转让, 包括转让给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和山东鲁信置 业公司,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受让通辽艾史迪持有的四砂股份的股份所支付的 对价中包括由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承继通辽艾史迪对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为淄博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偿还1300万元人民币的偿债责任, 并且债 务人的变更已经获得淄博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 签署了《有关股份转让价款监管的合同书》;本次转让四砂股份的行为已获得淄博 市人民政府的同意。
    在受让方将首期款汇入监管帐户之日起60日内, 受让方受让之股份尚未在上海 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书将自动取消。 如本 次股权转让成功,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变更为:
名称 持股量(万股) 占总股份比例(%)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6027.9112 29.80
淄博市国资局 5905.29 29.19
鲁信置业 947.0888 4.68
淄博泰利 604.5 2.99
淄博发展 253.5 1.25
    上述条款已经由参加本次股权转让的各方在2001年6月12 日于济南市签署了股 份转让合同书, 且此合同签字时已获得了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授权)。据悉, 有关各方正在完成其他有关文件 及准备办理股权过户等有关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辽艾史 迪曾在1998年底做出过3年不转让股权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次股权 转让,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