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1999年11月末,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共欠本公司款项余额为7655.7 万元。至2000年3月1日,收到通辽集团现金汇款3500万元,其中2200万元为通辽集 团归还欠款,另1300万元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尽快召开董事会议进行研究,并及时 予以披露。2000年4月27日淄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 代通辽集团支 付本公司1346.44万元。
    2000年6月25日,本公司、通辽集团、 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三方重新签署《协 议书》确认:至2000年6月24日,通辽集团所负本公司债务为4484.7万元;2000年6 月25日,宁馨儿支付本公司445.19万元;2000年9月5日淄博发展履行了担保责任, 代宁馨儿支付本公司1064.07万元;2000年9月8 日本公司收到淄博发展代宁馨儿还 款100万元;200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宁馨儿汇款1200万元;至2000年末,宁馨儿 尚欠付本公司1675.44万元。
    现就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1999年12月28日,本公司、通辽集团、宁馨儿三方就通辽集团所负本公司债务 签署《协议书》,三方认定截止到1999年11月末,通辽集团共欠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款项余额为7655.7万元,协议约定通辽集团所欠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款项由宁馨儿 负责偿还。至2000年3月1日,收到通辽集团现金汇款3500万元,其中2200万元为通 辽集团归还欠款,在2000年6月25 日的股东大会上已得到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的认可,并在1999年年报中已作了披露;另1300万元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尽快召 开董事会议进行研究,并及时予以披露。
    淄博发展为通辽集团所负本公司1346.44万元、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 1300 万元提供了担保,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于2000年4月27日履行了担保义务, 代通辽集 团支付了上述款项,并于2000年5月26日向淄博市仲裁委提出仲裁早申请, 淄博市 仲裁委于2000年6月24日做出仲裁,裁定为通辽集团应支付淄博发展1346.44万元, 并负担仲裁费用8.37万元。通辽集团于2000年6月25日履行了仲裁裁定, 支付淄博 工业发展公司1354.81万元。该仲裁事项在2000年6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 国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2000年6月25日,本公司、通辽集团、 宁馨儿三方就通辽集团所负本公司债务 重新签署《协议书》,经三方重新确认:至2000年6月24日, 通辽集团所负本公司 债务为4484.7万元。三方议定:此款项转由宁馨儿负责偿还,还款期限为:2000年 6月26日以现金方式支付445.19万元;2000年8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公司1064. 07万元;2000年10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公司1300万元;2000年12月31日前以 现金方式支付本公司375.44万元;2000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实物资产或股权方式 支付本公司1300万元。以上三方同时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宁馨儿所负四砂公司 4484.7万元债务中的约定2000年8月31日前和2000年10 月 10 日前支付的两笔共计 2364.07万元由淄博发展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宁馨儿、淄博发展、 通辽集团三方同日签署《质押合同》,约定通辽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25万股股 权质押给淄博工作发展公司,质押期限为办理质押登记后一年。
    2000年6月25日,宁馨儿已支付本公司445.19万元。
    以上内容在2000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2000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宁馨儿专人送达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和银行汇 票100万元各一张。8月31日,按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砚清传真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去 建行办理贴现未果。9月1日,公司财务部将宁馨儿送来的两张汇票退回宁馨儿。本 公司向担保方淄博发展发出催款通知,淄博发展已履行担保责任,以现金方式支付 公司1064.07万元。至9月4日,宁馨儿向淄博发展支付上述款项。 根据协议约定, 通辽集团与淄博发展于9月8日解除了通辽集团所持本公司1000万股法人股权的质押。 该事项在2000年9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宁馨儿致公司股东的公开信中所列的2000年9月1日所付970万元及2000年 9月4 日所付134万元收款方均为淄博发展。
    2000年8月30日,公司收到宁馨儿汇款100万元、2000年9月26 日收到宁馨儿汇 款1200万元,至2000年9月27日,公司合计收到宁馨儿汇款1300万元。 依据协议约 定,淄博发展与通辽集团于2000年10月9日解除了对通辽集团所持本公司1325 万股 法人股的质押。该事项在2000年10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 行了披露。
    自2000年6月25日本公司、通辽集团、宁馨儿三方签署协议以来,至2000年末, 宁馨儿代通辽集团还款2809.26万元,尚欠付本公司1675.44万元。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