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1999年12月以承债式收购“四 砂股份”,间接成为“四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1999年12月28日,三方 (甲方: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乙方: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四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签定的协议书,截止2000年9月底, 我公司已还 清原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欠四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7655.7万元人民币。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日前有股东致信我公司, 表示对我公司代原通辽艾史迪集 团有限公司还所欠四砂股份的债务情况存有异议。
    债权、债务问题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它事关四砂股份公司 的发展,事关四砂广大股东的权益,事关我们北京宁馨儿的声誉, 我公司郑重提请四 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尽快召开董事会议,研究这个问题,并作出公平、公正的决断;
    2、准许我公司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四砂股份的财务状况进行首次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如实、准确地披露。
    
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    2001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