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金礼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传真件,就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与上海第十印染厂(被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东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2003年7月2日,向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之二)[(2003)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998年9月8日至9月28日,公司以每股5.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原股东配售股份14,393,115股。在该次配股实施过程中,被告先后将20,000,000元和22,590,067元缴入民丰实业配股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指定帐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9月28日出具华业字(98)第1042号验资报告验证,被告对民丰实业以现金缴纳出资额7,343,115元。该次配股完成后,被告取得民丰实业配售股份7,343,115股。
    但原告近日查实,被告于1998年9月18日和1998年9月23日缴入民丰实业的配股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指定帐户的资金20,000,000元和22,590,067元,是以民丰实业资金来支付其应当缴纳的认购配股的资金,属于虚假出资行为,在该次配股中,由于被告虚假出资获得股份7,343,115股,使其持有民丰实业的股份由原29,372,460股上升到36,715,575股,持股比例相应由配股前的28.17%上升到配股后的31.01%,而原告的持股比例则由配股前的31.30%下降为配股后的27.57%。
    同时,在民丰实业2001年7月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过程中,被告以1998年所获配售股份7,343,115股为基数获得民丰实业股份3,671,557股,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对民丰实业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核减被告在民丰实业实施配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所获股份11,014,467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本公司的股本金额及股本结构。
    四、其他情况
    我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的审理进展情况,我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