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19日,我公司就上海第十印染厂欠款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2003年7月1日我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之二)〖(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被告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系原告的股东之一,被告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系十印厂的上级公司,十印厂因业务往来及各种原因在1996年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曾先后占用了原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资金高达93855769.80元。2001年5月,十印厂、服装公司与原告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表明:对于十印厂所欠资金93855769.80元中的25362401.93元由十印厂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其余的欠款通过资产置换、债转股等方式一揽子解决。服装公司愿对十印厂履行《三方协议》进行督促,并愿为其中的欠款25362401.93元提供担保。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33446919.43元及利息4801305.29元,和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所承诺担保的25362401.93元及利息3640772.80元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计提坏帐准备的标准,我公司已在2002年度计提了坏帐准备。因此,本次诉讼欠款金额对公司2003年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情况
    我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的审理进展情况,我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