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个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被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定了议案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而,议案三“关于提请审议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失效,也未能通过。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9日在上海市南昌路47号科学会堂会议厅召开,会议由本公司代理董事长刘祥宏先生授权委托本公司董事吴永森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56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20,708,5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7%,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审议《关于提请审议督促现任董事会公平公正、勤勉尽职责任的议案》
    同意61,943,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1.3171%;53,849,50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6111%,4,91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07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九十三条规定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现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五名。”
    同意66,588,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8%;53,849,50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6111%,270,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2241%。
    本议案未取得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未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周金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66,58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54,120,7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58%。
    (2)提名左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66,58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54,120,7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58%。
    鉴于上述第2项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得通过,因而本议案的表决失效,也未能通过。
    4、审议《关于提请审议撤换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凤娟、盛重庆董事职务的议案》
    A.《撤换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凤娟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20,707,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99.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B.《撤换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重庆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20,707,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99.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同意免去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丁峰峻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120,707,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99.999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于文娟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120,707,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99.999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袁春裕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120,707,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99.999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增补和换选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议案》
    (1)增补马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66,587,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3%;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54,120,6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增补张德联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66,58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54,120,6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增补张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66,58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54,120,6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增补张德雄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66,587,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0%,54,120,9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增补刘立(氵凡)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同意66,58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55.164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05%,54,120,60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44.83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受下列限制:
    1、根据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有关文件,我们注意到,十印厂于2001年6月14日与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和《股权托管协议》,将持有的公司29.5%的股份转让给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并将股东权利(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外)托管给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托管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最迟至2003年6月30日。十印厂后又于2001年12月12日与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托管补充协议》,约定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托管股份不受原托管协议之时间限制,可以继续托管直至股份转让正式获得国家的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所述,十印厂并未提供其与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达成的解除上述股权托管关系的任何书面协议,亦未提供任何确认该等股权托管关系解除的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由上所述,我们认为如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十印厂的股东提案及表决资格提出疑问并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请裁决十印厂的股东提案及表决资格以及由十印厂自行召开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效力,则有关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结果将可能对本法律意见书产生影响。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出具。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有权部门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