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6日,我公司就与上海第十印染厂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2003年6月12日我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之二)〖(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80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7年,上海华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有意与原告共同开发瞿溪路803号地块,并由原告、上海第十五羊毛衫厂以及上海华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共同于1997年10月23日签订了联合建设瞿溪路733号、801-803号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约定原告以瞿溪路803号地块及上属房屋作为其出资,与联建协议其他各方联合建设瞿溪路733号、801-803号商品房建设项目;商品房建成后,原告将按相应比例得到新建房屋之2,270平方米商业裙房的产权。由于在办理工业生产用地转非工业生产用地时,由于原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主体方面存在一定限制,1999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将瞿溪路803号土地使用权及上属房屋交还被告,由被告参与联建,联建建成后的房屋由被告按原瞿溪路803号地面上属房屋建筑面积3,001平方米拆1还0.8的比例归还原告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联建房屋交房后,被告却拒不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并擅自将分得的瞿溪路805号1层西、4层、5层房屋的产权办至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原告理应取得联建后分得房屋,即瞿溪路805号1层西、4层、5层房屋的产权。被告拒不交付上述房屋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475.50万元,我公司已在200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1140.70万元。因此,本次诉讼对我公司2003年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情况
    我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的审理进展情况,我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