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9月18日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丁峰峻委托董事袁春裕出席并代为表决、独立董事叶大慧委托董事刘祥宏出席并代为表决、董事郑逢利、陈丽卿委托董事吴永森出席并代为表决,董事孙凤娟、盛重庆没有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九名董事表示同意;没有董事表示弃权;没有董事表示反对。
    二、审议关于向工行卢湾支行借款1500万元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的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
    九名董事表示同意;没有董事表示弃权;没有董事表示反对。
    三、审议关于出让水城路房产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的议案》, 根据该决议“(4)水城路488号,4127.88m2,此房系上服房产公司抵民丰公司债务, 正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拟开设中型小商品交易市场项目。” 而本次提出以2850万元出让水城路房产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有异,并且由于本次出让水城路房产的金额,超出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为此,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没有董事表示同意;袁春裕、丁峰峻、于文娟董事、独立董事孟庆福表示弃权;
    理由:对该资产的处置情况不慎了解。
    刘祥宏、吴永森、郑逢利、陈丽卿董事、独立董事叶大慧表示反对。
    理由:在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及全年财务预算暨公司治理方案未提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前,有关重大资产之处分及取得应予暂停。
    四、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投资上海松江工业区工业厂房开发项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上海松江工业区工业厂房开发项目的决议》(详见2002年8月20日、2002年8月28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考虑到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目予以审议。
    四名董事表示同意;没有董事表示弃权;刘祥宏、吴永森、郑逢利、陈丽卿董事、独立董事叶大慧表示反对。
    理由:在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及全年财务预算公司治理方案未提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前,有关重大资产之处分及取得应予暂停。
    本次董事会共审议四项议案,除第一、第二项议案通过以外,第三、第四项议案均未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