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2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461号〗,上海银行曹杨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30万元逾期未还的事项。根据法院判决:第一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330万元、利息185535元和逾期罚息;第二本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考虑到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在2001年年报审计中,公司将该担保事项产生的或有损失全额确认,计入预计负债。日前,接到公司财务部门的汇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在四家银行帐号上共计318.5万元予以执行。鉴于上述事实的发生,本公司已聘请律师,拟通过法律手段向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因本次诉讼而造成本公司的损失。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