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16日在上海市南昌路47号科学会堂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37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5,550,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65%,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1)原第一章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MINFENG HOLDING CO.,LTD.
    现第一章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MINFENG INDUSTRIAL(GROUP)CO.,LTD.
    同意115,547,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99.997%;297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3%;15股弃权。
    (2)原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现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二名。
    同意115,546,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99.997%;342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3%;15股弃权。
    二、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叶大慧先生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5,546,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99.997%;342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3%;15股弃权。
    (2)选举孟庆福先生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5,546,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99.997%;342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0.003%;15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与会人员的资格和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6日
    备查文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