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 二中经初字第461号], 上海银行曹杨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 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30万元逾期未还(该起诉 事项公司曾于200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予以披露)。现法院判决如下: 第 一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330万元、利息185535元和逾 期罚息;第二本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依法有权向上海棱光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追偿。鉴于上述事实的发生,本公司将依据事态的发展情况,保留向上海 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因本次诉讼而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权利。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