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受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 所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俞云鹤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于2001年12 月28日召开的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核查了公司提供的 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报上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所有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召开, 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59人,代表股份123100891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69.3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如下议程:
    1、审议通过“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经审议,除《章程》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九十七条修改方案未获通过,其余修改方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选举监事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选举董事的议案”;
    5、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审议通过“董、监事酬劳方案;”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1 年度财务 审计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为集团性公司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选举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和选举, 按章程规定进行监票和统计,当场公布表决和选举结果。各项议案均以与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一致通过。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与会人员 的资格及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选举过程,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俞云鹤
    20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