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上海银行曹 杨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 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30万元逾期未还。 原告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本金 1330万元、利息185535元和逾期罚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 告共同承担。此案将于2001年11月19日开庭。本公司目前正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磋 商,并极力敦促借款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尽快筹资归还银行借款。 因上述 事实的发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