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收到上海第十印染厂“关于民丰股份转让事项致上海 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函”之抄送件,函中称:因接市有关部门口头通知,《关于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分析》不完整, 有关民丰股份转让报 告不予受理;以及付款方面的原因, 故提出《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托管协议》 无法生效。
    本公司于2001年10月28日又收到上海第十印染厂和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 司共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双方达成了以下谅解:一、 鉴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谅解,故10月25日上海第十印染厂致正邦公司的函不再生效;二、 经正邦公司 联系,市有关部门表示并希望重新起草好相关报告后尽快报送。 根据市有关部门的 意见,正邦公司将加快做好民丰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双方将共同努力, 促进股权转 让及早完成。三、正邦公司郑重承诺:将按《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 四、双方应严格按照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 《股权转让合同》、《股权托管协议》公告刊登于2001年6月16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