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本厂)与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于 2001年6 月1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合同》和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厂拟将持有的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丰公司)3492 .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民丰公司总股本的29.50119% )转让给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 公司,在民丰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基础上适当溢价,协议转让价格每 股2.8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9779.84万元。
    此次转让若完成后,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将持有民丰公司3492.8 万股 法人股,成为民丰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厂仍持有民丰公司1,787,575股,占总股本的1 .5098%,成为排名第五位的股东。以上股权转让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待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之前, 本厂与上海正邦计算机 网络有限公司先行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由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民 丰公司3492.8万股股权,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托管期间,本厂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 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在促成 民丰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 应事先书面征求本厂 的意见;2.对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在行使权利时,本厂享有知情权;3.依约享有托管期间的红利分配权。 承担以下主 要义务:1.承诺在托管期间,不损害民丰公司的合法权益;2. 除上海正邦计算机网 络有限公司的原因外,保证合法拥有该股权且不存在任何有关股权的诉讼、 判决或 裁定等影响本托管协议履行的情况;3.在托管期间, 积极协助配合上海正邦计算机 网络有限公司行使权利。
    三、本厂与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厂及关联人、以及本厂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均未买卖民丰 公司已流通股份。
    五、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及股权托管协议条款外, 本公司没有签署过内容包 含或限制拟转让的股份转让或托管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不存在因判决、 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转让股份的转让或托管的情形。
    
上海第十印染厂    200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