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应诉通知书》[2007沪一中民(商) 初字第22号],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已由一中院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服装集团公司是十印厂的国有公司主管单位,原告二:十印厂原是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由于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劳务工原是十印厂的协保人员,两原告与本公司目前就前述协保人员社会统筹费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根据两原告向一中院提交的起诉书,十印厂、服装集团公司要求一中院判令本公司即时支付结欠原告为本公司垫付的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9,304,302元,并判令本公司承担自2006年5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13,174元(暂计至2007年4月30日),合计10,017,476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与十印厂、服装集团公司协商并力争妥善处理,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