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3月29日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2006】246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上海第十印染厂按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