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60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诉公司出资纠纷一案, 二中院于2005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5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中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洪辉国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00元人民币,由原告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案由、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已于2005年10月20日以2005-018号公司临时公告形式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