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8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发给公司的传票,通知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参加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黄浦支行)诉公司3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5号】一案的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中行黄浦支行;第一被告:本公司;第二被告: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起因:1999年9月27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6400万元的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期限为五年。第二被告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1999年9月27日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日原告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向本公司放款640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公司也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公司由于经营亏损等原因无法及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第二被告也未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第二被告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5年8月25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不成后,法院当庭判决如下:1、第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57万元,并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第一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3、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5号;
    2、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