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河南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织华)通知,茉织华与河南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药业)于2005年7月2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 双方同意对原《股份转让协议》(于2005年4月21日签署)(股份转让的相关情况详见2005年4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公告)的生效条款进行修改。与此同时,辅仁药业对其所出具的《河南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第二节第4.1条作出如下修改:
    将原文“股份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资产置换协议》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修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