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于2003年11月20日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421,505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第十印染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2,421,505股国有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29.518%转让给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告详见2003年11月22日、2004年4月2的《上海证券报》)
    日前,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901号】《关于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现将《批复》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上海第十印染厂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507.3362万股中的5242.1505万股转让给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7759.2864万股,其中上海第十印染厂持有国有法人股265.1857万股,占总股本的1.49%;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242.1505万股,占总股本的29.52%,该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目前,上述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