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通知, 十印厂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织华″)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2003年11月20日, 十印厂与茉织华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 茉织华协议受让十印厂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2,421,505股, 协议转让价为每股人民币1.2347元, 转让总价款计人民币64,725,700元。若转让完成, 茉织华将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52,421,505股(占总股份的29.518%), 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十印厂继续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651,857股(占总股份的1.493%)。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