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披露了公司就与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详见:2003年6月7日《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就上海第十印染厂欠款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详见:2003年7月3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民事调解书》[(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80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在审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十印厂同意将其名下的本市瞿溪路805号1层西、4层、5层房屋变更至本公司名下;二、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至相关房地产交易部们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三、本公司同意在取得上述房产权证当日,向十印厂支付人民币419.791666万元(其中:一次性补偿金284万元、代收代付办证费135.791666万元);四、上述房屋变更户名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85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4,29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六、如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上述房屋产权未转移至本公司名下,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理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公司、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服集团)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03年6月30日,十印厂累计积欠本公司资金为人民币32,670,412.54元;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3,997,181.73元,若十印厂依照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上述欠款和资金占用费,则本公司不再向十印厂主张2003年6月3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二、十印厂承诺在2003年12月28日前,将前述两项款项归还本公司,本公司应同时向十印厂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上服集团对十印厂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逾期未予归还,十印厂、上服集团除应向本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外,应另行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算的资金占用费,并且,本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十印厂、上服集团强制履行前述义务;该案件审理费人民币201,251元由本公司负担50,000元,十印厂、上服集团负担151,251元。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