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1日,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乙方)、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在上海市长宁区签署了就解决历史遗留债权债务事项之《协议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协议书》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瞿溪路物业权属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已就调解解决瞿溪路物业权属纠纷一案(公告详见:2003年6月17日《上海证券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甲、乙双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瞿溪路物业权属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之前进行调解,并确认瞿溪路物业归属甲方所有。丙方就调解协议各款项下乙方应履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在此担保项下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资金占用事项的处理:
    甲、乙、丙三方已就欠款纠纷诉讼一案(公告详见:2003年7月3日《上海证券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03年6月30日,乙方累计积欠甲方资金为人民币32,670,412.54元;乙方所欠甲方资金的占用费为:截止2003年6月30日止,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3,997,181.73元。甲方同意若乙方依照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上述欠款和资金占用费,则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2003年6月30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乙方承诺在2003年12月28日前,将本协议所列款项全部归还甲方。甲、乙双方同意,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欠款纠纷诉讼一案作出判决之前进行调解。
    三、江宁路、昌化路物业后续占有、管理、使用以及收益事项的处理:
    甲、乙、丙三方就江宁路、昌化路物业的占有、管理、使用以及收益事项,签署了《就解决江宁路580号及昌化路325号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之协议书》,甲、乙、丙三方确认将严格按该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四、协保费用承担事项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在向上海市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甲方330名职工的协保费用之后向甲方出具正式有效的协保费用收据,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供上海市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可以有效证明甲方的前述付款义务已结清的证明。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前述协保费用的有效收据和证明之日起的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支付的相应协保费用。
    五、2001年资产置换核帐及交接等事项的处理:
    就2001年资产置换中由甲方置换给乙方的债权类资产,甲、乙双方同意在180天内重新核对相关甲方的债权凭证,互相配合尽早办妥交接手续。
    (以上涉及诉讼事项,待本公司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