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公告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详见:200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1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院在审理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于2003年10月21日向一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依照有关规定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