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93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200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凤娟犯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3年5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中院于2003年6月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孙凤娟,原系上海民丰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该案于200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一中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凤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