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136号一文,本公司与划出方、划入方于2002年6月4日发布了关于国家股股权划转的“三方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因本公司国家股原持股单位—成都市国资局已撤销,为理顺产权关系,将原成都市国资局所持本公司国家股(215131653股,占总股本48.44%)全部划转给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划转后,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但后来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本次划转印花税的批复迟迟未予下达,而未能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02年7月17日,国税总局才下发了《关于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明确暂不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在此期间,本公司须按规定在股东大会通过之后2个月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即于2002年6月20日对全体股东实施了“10送1派0.5元”的分红方案,因而国家股也由原来的215131653股增至236644818股,股权比例仍为48.44%,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出具了《股份托管证明》。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国家股权划转的股数由原来的215131653股变为236644818股。公司董事会已将上述情况知会有关各方,均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