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已获得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0号) 文批准。现依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收购的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1.31%。本次收购完成后,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1.31%。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有关本次股权收购的具体情况,敬请投资者查阅同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发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公司将根据此次股权变动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