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吴一丁先生、王宁女士和赵长茂先生就此次股权协议转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协议转让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属于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产权交易,双方的权益由双方各自维护。就本次股权转让的形式而言,未损害本公司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尚待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本次收购报告书的核准。
    
独立董事: 赵长茂 王宁 吴一丁    200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