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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4-1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新 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或更换,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未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

    (7)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 列席董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经书 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作出决议事项必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表决同意。监事应对监事 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益时, 监事应 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投赞同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性。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而监事会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 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会 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在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友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同之处, 应按上述法律、 法规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届监事会过半数以上同意生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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