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保障公司总经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合 法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确保公司总经理正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新疆友好(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主业经营、熟悉多种行业,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聘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享有资金审批、资产购置和处置、 对外 投资和签订重要合同的权利。具体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及各控股子公 司经理参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1、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2、副总经理或公司财务负责人提议时;
    3、公司董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 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人员,应当提 前请假。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报告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总经理应当在接到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有关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就通知内容做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同之处,应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本届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同意生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