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4]102 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同意豁免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因增持东方通信3600 万股社会法人股(占东方通信总股本的5.7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增持完成后,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东方通信法人股36000 万股,占东方通信总股本的57.32%。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