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5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10名董事参加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顾钧先生辞去我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股东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提案,同意其推荐沈田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递交2004年5月31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候选独立董事简历
    沈田丰先生:39岁,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1998年获浙江农业大学会计与审计研究生结业。现任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浙江法学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职。沈田丰律师主要擅长于公司重组、股票发行与上市、涉外投资等。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沈田丰,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和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沈田丰2004年5月12日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沈田丰先生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四、包括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