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副总裁张泽熙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公司已于2002年2月25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2002)临002号公告。
    该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开庭审理,并以(2003)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告被告单位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泽熙均无罪。该判决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闽刑终字第6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03年12月12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